2、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3、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2、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3、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4、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3、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5、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6、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第十三条 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7、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第十四条 合同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变更的,应对变更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取得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的方式;
(二)对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权利的保障措施以及对有关后续事项的安排。
第十五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集合计划设有开放期的,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等事项。
(二)明确约定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以及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合同约定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合同应对展期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展期须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二)展期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展期时,管理人通知委托人的时间、方式以及委托人答复等事项;
(四)委托人不参与展期时的退出安排。
第十七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终止的情形和清算的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