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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

  第十条 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
  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
  (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合同应约定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以及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等事项,并约定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还应约定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合同应约定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第十二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查询服务和管理人提供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内容,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同应约定上述通知和答复的程序和期限。
  第十四条 合同应约定有关税费、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第十五条 合同应约定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合同应载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款。
  第十八条 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 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 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合同还应约定,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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