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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

  附件: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

  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5、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6、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规则(试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1: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管理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 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六条 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
  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及时、足额地交付委托资产;
  2、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第七条 合同应载明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三)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3、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
  2、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4、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第九条 合同应载明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二)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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