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降级项。为确保正确的图书出版方向,对图书单位出版有重大政治问题图书、有重大违规行为,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作降级处理。
(五)附加项目
公益事业。为引导图书出版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强化出版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评估图书出版单位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五、评估办法
(一)图书出版单位分类
为体现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增强图书出版单位之间的可比性,将图书出版单位划分为社科类、科技类、教育类、少儿类、文艺类、美术类、古籍类、大学类八个类别,分别按类进行评估。
各副牌社不单独评估。具体分类情况参见《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分类表》。
(二)评估等级
图书出版单位的评估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评为一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20%;
2.评为二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30%;
3.评为三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40%;
4.评为四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的比例不超过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10%。
(三)各类别图书出版单位等级比例
各类图书出版单位在各评估等级中的数量,原则上按照其类别所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比例确定。
(四)记分和排序
1.等级评估的最高分数为1000分(不含附加项目30分)。根据各项指标在图书出版中的不同作用,赋予不同的权重。详见《经营性出版单位等级评估指标体系》。
2.按照图书出版单位所得分数,按类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上述第(三)款比例分别确定等级。
3、因出版有严重内容问题的图书或严重违规被处以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图书出版单位,直接作降两级处理。
(五)评估期限
对图书出版单位的等级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评估。
六、组织领导
为使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工作顺利实施,设立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由新闻出版总署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总署有关司局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整个评估工作的领导工作。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图书出版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