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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三)其他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粮食收购数据和有关情况;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是否将最低收购价粮食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农发行省分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收储库点是否每五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四、组织方式
  此项检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启动《预案》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督导和抽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将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及违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问题,一经发现,要按照《价格法》、《条例》《办法》、《预案》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举报、投诉案件,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要严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储粮总公司有关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按照规定的职能分工协调粮食收购中的有关问题。
  (二)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要向国家粮食局上报上月专项检查情况,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预案》结束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认真总结《预案》的执行情况,并在《预案》执行结束15日内,将书面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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