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主持人;
(二)董事出席、委托出席、缺席的情况,会议列席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投弃权和反对票的董事姓名;
(六)列席会议的监事的意见;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作董事会会议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材料、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录音录像资料等。
每次董事会会议档案应当单独装订成册,按照董事会会议名称连续编号。会议档案由公司永久保存。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档案保存等,由公司参照本指引规定,在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辅助工作机构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任职资格核准。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公司治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规定的程序及董事长的要求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二)制作和保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及其他会议资料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册和相关资料;
(三)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及决议;
(四)协助股东、董事及监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五)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六)协助公司董事长起草公司治理报告;
(七)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告本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八)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董事等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
第八十四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赋予董事会秘书相应的职权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股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没有条件独立运作的,可以与公司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章 公司治理报告
第八十六条 公司治理报告是综合反映一个年度内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治理报告包括以下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