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包括董事长在内的每名董事仅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特别决议的特别通过要求。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时,应当确保议案已经过充分讨论,并尽量采取逐一审议、逐一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条 董事表决的意思表示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
董事在会议中途退场的,且未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其已经作出的表决为有效表决。
第七十一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的,董事可以通过举手或口头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决议书面签署。事后的书面签署与会议表决不一致的,以会议表决为准。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讯表决应当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表决的方式,不得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个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表决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三条 全体董事过半数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同时对该议题再次提交审议的时间及应当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参会董事对某一议题审议意见存在明显分歧时,会议主持人征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宣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次董事会会议后三十日内,将会议决议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中国保监会。会议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主持人;
(二)董事出席、委托出席、缺席的情况,会议列席人员;
(三)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投弃权和反对票的董事姓名。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董事会决议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会议记录和档案保存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
鼓励公司同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会议情况。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