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应当对每一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条 筹建阶段的保险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由出资人与筹建机构协商确定。董事由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由于股东资质不符合要求、股权交易纠纷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可能导致董事会任期届满无法按时改选的,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本届董事会任期、董事会人员、无法按时换届改选的原因、换届改选计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免除董事职务时,提出免职意见的股东或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经提名薪酬委员会就免职事项出具独立审慎的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被免职的董事可以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义务向其他董事和股东提示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三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有义务在辞职报告中对其他董事和股东应当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董事辞职的情况通知其他董事和公司股东。
第十四条 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新的董事就任前,提出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五条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免职、死亡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董事会职权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当董事会人数低于《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董事补选程序,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第十七条 补选产生的董事的任期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节 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在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任职资格核准。连选连任的董事不需要再次申报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申报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拟任董事表决通过;
(二)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程序申报拟任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