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初评指标体系由指标和指标权重两部分构成。指标包括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指标权重是指按照德尔菲法确定的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的权重。
第九条 指标数据采集与指数计算方法。
(一)按照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国资委编制《年度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数据采集表》(以下简称《数据采集表》),并由中央企业根据企业信息化的总体情况,真实、准确地填报数据。
(二)指数计算方法。
1.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使量纲不同的各类指标值转化为可以直接进行计算的数值。
2.从具体的指标开始,逐项分层加权计算,形成要素级指数分值。
3.对各要素指数分值进行加权合成,得出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指数计算公式为:(略)
其中:I为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指数,n为信息化水平构成的要素个数, m表示信息化水平第i个构成要素的指标个数,Pij为第i个构成要素的第j项指标标准化后的值,W ij为第i个构成要素的第j个指标在其中的权重,W i为第i个要素的权重。
第十条 根据各中央企业填报的数据计算出各自的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作为企业的初评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复评,确定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级别。
第三章 复评
第十一条 复评是通过复议审核各中央企业在不同级别的各项特征指标上的得分,确定其年度信息化水平级别。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被划分为A、B、C、D、E共五个级别。根据五个级别的定义,在指标体系中选取部分指标作为不同级别的特征指标,明确不同级别在特征指标项上的达标分数。
第十三条 复评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根据各企业的初评结果,将其划分到不同的级别。划分标准为:90--100分为A级、80--89分为B级、60--79分为C级、40--59分为D级、39分以下为E级。第二步,审核其在各个级别特征指标项上是否达标。其中80%以上的特征指标项得分均达标时,方可判定年度信息化水平达到该级别。否则,将年度信息化水平调整至下一个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