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的报批文件应包括翻译文本、工作报告、审核意见各一式两份,以及电子文本一份。
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的批准公告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由其中文版的批准部门批准公告。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工作计划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批准公告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批准后,其公告由批准部门在政府公报及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八章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出版发行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出版印刷应符合《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其他语种可参照《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出版印刷。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应当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统一组织出版发行。由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自行组织的翻译文本,可由其相应的管理机构组织出版发行。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出版应选择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版权归该外文版标准的批准部门所有。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和发行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
第九章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修订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中文版修订或局部修订后,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也应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修订或局部修订,除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