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
(二)有独立的审核能力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熟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实行主审负责制。由多人组成的审核组,应明确一名主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一般采取函审方式,必要时可召开小型审核会议。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审核任务书由翻译出版办公室下达。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译文是否完整;
(二)内容是否准确,术语和符号是否统一;
(三)语法和修辞是否正确,用语是否恰当;
(四)译注是否贴切;
(五)译文格式、标点符号是否符合惯例。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原文和翻译稿应对照审核。
(二)对数值、公式、图表、计量单位、强制性条文应重点审核。
(三)审核修改意见应标记明显,以示区别。
第二十八条 审核工作完成后,审核组应向翻译出版办公室报送下列文件:
(一)由主审人员签字的审核意见书;
(二)带审核标记的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或带审核修订标注的电子文本。
第六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的报批
第二十九条 翻译组根据审核组的审核意见,对翻译稿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翻译文本。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经翻译小组组长签字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报送翻译出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