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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

  (二)有独立的审核能力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实行主审负责制。由多人组成的审核组,应明确一名主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一般采取函审方式,必要时可召开小型审核会议。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审核任务书由翻译出版办公室下达。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译文是否完整;

  (二)内容是否准确,术语和符号是否统一;

  (三)语法和修辞是否正确,用语是否恰当;

  (四)译注是否贴切;

  (五)译文格式、标点符号是否符合惯例。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原文和翻译稿应对照审核。

  (二)对数值、公式、图表、计量单位、强制性条文应重点审核。

  (三)审核修改意见应标记明显,以示区别。

  第二十八条 审核工作完成后,审核组应向翻译出版办公室报送下列文件:

  (一)由主审人员签字的审核意见书;

  (二)带审核标记的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或带审核修订标注的电子文本。

第六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的报批

  第二十九条 翻译组根据审核组的审核意见,对翻译稿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翻译文本。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经翻译小组组长签字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报送翻译出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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