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翻译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翻译出版办公室在征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翻译计划项目草案。
(二)领导小组对翻译计划项目草案进行审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批准。
(三)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翻译计划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批准并及时向翻译出版办公室通报。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必须忠于原文,并符合完整、准确、规范、统一的原则。
第十六条 翻译出版办公室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计划,落实翻译单位和人员,组建翻译组。翻译组原则上应有该标准编制组的成员参加。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
(二)有独立的笔译能力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应由翻译出版办公室下达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工作内容、翻译人员组成、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等。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译文应当完整。标准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补充部分均应全文翻译,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
(二)标准译文应当准确,术语和符号应当统一,确保外文译本内容与中文版本一致。
(三)强制性条文译文必须采用黑体字。
(四)对我国特有、直译较难的词、句的翻译,可加译注。
(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翻译组完成翻译工作后,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翻译稿2份及其电子文本1份;
(二)翻译人员名单。
第五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翻译出版办公室组建审核组,落实审核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