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应与中文版保持一致,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牵头成立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有关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其工作职责是: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规划;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翻译出版办公室)。翻译出版办公室设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翻译出版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翻译出版的日常工作,包括项目计划的汇总、编制和报批;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协调翻译出版有关具体事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明确具体人员作为翻译出版办公室的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条 根据翻译年度计划,组建相应的翻译组、审核组。翻译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工作。审核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计划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计划,应按照实际需要、配套完善、保证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建设标准优先列入翻译计划: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国际贸易、经济、技术交流需要的重要标准;
(三)与以上标准相配套的标准。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列入翻译计划:
(一)未正式批准的工程建设标准;
(二)已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
(三)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四)其他不应翻译的工程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