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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归属何专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归属何专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8]438号)
江苏建筑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归属何专业问题的请示》(苏建管函[2008]102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试行)》(建市[2007]171号)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规定,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三个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均可担任“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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