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860号)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准修改<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报告》(国泰人寿〔2008〕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章程第7.3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13)项:“任命和更换合资公司的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应由董事会任命的人员。”
二、批准你公司章程第8.2.5后增加8.2.6:“合资公司设总精算师一(1)名。总精算师经董事会任免,报主管机关批准,负责合资公司精算以及相关事务,其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2)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3)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4)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5)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6)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