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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为避免重复,已经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转交给其他捐赠接收机构并不再接收救灾捐赠的,不用报送捐赠统计信息。

  第八条 报送时间。凡是已经接收救灾捐赠的党政机关、任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均需详细填写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中央级单位和省级民政部门在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天12时的接收捐赠信息报民政部。

  第九条 填报要求。捐赠款物按来源分直接接收的捐赠和间接接收的捐赠统计。直接接收的捐赠是指接收捐赠机构直接接收的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是指其他接收捐赠机构转来的捐赠款物。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和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分别填报,以避免重复统计和错报、漏报。

  直接支出捐赠中的现金支出应按照国办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向》(国办发[2008]51号)要求,分项目填报。

  第十条 统计时点和频率。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起始日期为2008年5月12日,统计周期为日报,统计时点为截止到每日中午12点整。捐赠款物数量为累计数。民政部可以根据救灾捐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统计周期和报送时间。

  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捐赠综合统计信息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对外公布。依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各捐赠款物接收机构要通过网络等载体,及时公布本机构接收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包括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者意愿以及捐赠款物拨付等信息,确保每一个捐赠人都可以查询到自己的捐赠信息。

  第十二条 各有关机构要指定人员负责填写《汶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见附件1)并及时报送,确保将本机构接收的捐赠款物,按照要求报送同级的民政部门。民政部在此基础上,建立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并推广使用。

  附件1.《汶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

  附件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有关指标解释

  附件1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

  填报单位:
代码指标名称计量单位数额代码指标名称计量单位数额
A0000一、捐赠收入情况B0000二、捐赠支出和转移情况  
A1000(一)直接接收捐赠情况B1000(一)捐赠直接支出情况  
A1100    1.捐赠款总额万元 B1100    1.现金支出万元 
A1110  其中:定向捐赠合计万元 B1110   其中:重建民房万元 
A1111    其中:重建民房万元 B1120      重建学校万元 
A1112       重建学校万元 B1130      重建医院万元 
A1113       重建医院万元 B1140      重建福利设施万元 
A1114       重建福利设施万元 B1150      其他万元 
A1115       其他万元 B1200    2.采购救灾物资支出万元 
A1120  其中:境外捐赠款数万元 B2000(二)转到其他受赠单位情况  
A1200    2.捐赠物资折价合计万元 B2100    1.转出捐赠款数额万元 
A1210  ① 捐赠衣被数量万件 B2110  其中:转入四川万元 
A1211    捐赠衣被价值万元 B2120     转入甘肃万元 
A1220  ②捐赠其他物资数量万件 B2130     转入陕西万元 
A1221      捐赠其他物资价值万元 B2140     转入重庆     万元 
A2000(二)间接接收捐赠(其他接收捐赠部门转入)情况B2150     转入云南万元 
A2100    1.捐赠款数额万元 B2200    2.转出捐赠物资合计万元 
A2200    2.捐赠衣被价值万元 B2210   ①转出衣被价值万元 
A2210      捐赠衣被数量万件 B2211    转出衣被数量万件 
A2211         其中:棉衣被万件 B2220   ②转出其他物资价值万元 
A2300    3.捐赠其他物资价值万元 B2221    转出其他物资数量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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