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含有用于拟装运易燃或有毒液体货物处所舱底泵的机器处所外的围闭处所,应安装独立的机械通风装置,且每小时至少换气6次。该处所内的电气设备应为合格防爆型。如该处所有从另一围闭处所进入的通道,则该门应为自闭型;和
.4 如处所满足与上述货物处所相同的要求时,仅允许从该货物处所排水至一个较低处所内的舱底水阱。”
136 在第7.17.3.6.1段的第一句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应考虑所运输的化学品相关的危险性以及由本组织按类别和物理特性制订的标准进行选择。”
137 在第7.17.3.6.2段末尾新增下句:
“除第7.10.3.2.2段的要求外,还应为每一所需的装备配备2个适用于呼吸器的备用充气器。”
138 在第7.17.3.8.2段中的“泄水和排水装置应”后插入“符合第7.8.6段的要求,并在该处所外位于灭火系统控制站附近的位置可操纵该阀门和”字样。
第8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139 将现有第8.7.6至8.7.10段重新编号为第8.7.7至8.7.11段,并插入新的第8.7.6段如下:
“8.7.6 如B类高速船上装备有登乘救生艇筏的MES时,则应另设有撤离装置,以使在MES失效时,或因第2.6.7.1段所述的纵向范围受损而导致MES无法使用时,直至并包括在最坏预计工况下,用于乘客和船员撤至船上相同一侧的救生艇筏内。”
140 在第8.9.14.2段中, 在“应”字后增加“在按第1.5.1.3段要求进行年度检验时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字样,并将该句剩余部分删除。
141 在第 8.9.14.3段中, 在“制动器”后增加“在最大下降速度时进行动力试验。试验负荷应为救生艇或救助艇不载人时的质量,除非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内,应采用等于救生艇或救助艇和其全部人员和设备重量的1.1倍的验证负荷进行此试验。”字样并将该句剩余部分删除。
第10章 辅机系统
142 在第10.2.4.8段中,将第一句末尾的“注入管”替代为“燃油管和船上泵动力服务的所有注入管”字样。此外,原“以及闪点低于43℃的燃油”改为“如无因油气事故而产生失火或爆炸的危险,并且不应通往船员处所、乘客处所、特种处所、滚装处所(开敞式滚装处所除外)、机器处所或类似处所。对闪点低于43℃的燃油,此类阀门和管路”字样。
第11章 遥控、报警与安全系统
143 在第11.3.3段的第一句中,将“控制站内”改为“在一个或多个控制站”字样。
144 在第11.4.1.2段中,将第.4至.11小段重新编号为第.5至.12小段,并在现有第.3段后插入新的第.4段如下:
“.4 设计水线以下的每一水密舱室内的舱底水探测”。”
第13章 船舶航行系统和设备以及航行数据记录仪
145 将现有第13.8.2段重新编号为13.8.3段,并插入新的13.8.2段如下:
“13.8.2 高速船应安装ECDIS的具体规定如下:
.1 200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高速船;
.2 200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高速船,应不迟于2010年7月1日。
第14章 无线电通信
146 将现有第14.15.10段的内容替换如下:
“14.15.10 所有高速船上的卫星EPIRB应:
.1 每年进行操作性能的全面测试,特别是检查工作频率发射、编码和登记,检查间隔规定如下:
.1 对客船,《高速船安全证书》期满之日的前3个月内;和
.2 对货船,《高速船安全证书》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或《高速船安全证书》周年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
测试可在船上进行或在经认可的测试站进行;和
.2 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内,在经认可的岸基检修站进行检修。”
第18章 营运要求
147 将现有第18.1.3.4段的.4小段的内容替换如下:
“.4 在具有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功能和设施的基地港作业区域内有规定。”
附录 1
高速船安全证书和设备记录格式
148 在《高速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第.3节中,在现有的第15项后插入新的第16项如下,并将现有的第16项重新编号为第17项。
“16 远距离识别和追踪系统”
149 在《高速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第.4节中,将“双向现场无线电通信121.5 MHz 和 123.1 MHz”字样作为第7项。
附录6
水翼船的稳性
150 在现有引言首段和第1段之间插入新的内容如下:
“根据第2.3.1段的要求,应在所有允许的装载工况下,对水翼船的稳性进行评估。
本附录中术语“排水状态”与本规则第1.4.22段中定义的“排水状态”含义相同。
本附录中术语“翼航状态”与本规则第1.4.38段中定义的“非排水状态”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