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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114  将重新编号的第7.10.3.2段的第二句替换如下:
  “每一所要求的装备均应分别配备2个适用的备用充气器。”
  115  在第7.10.3.3段中,将“足够长度”改为“约30 m长度”字样,并在末尾新增一句如下:
  “救生绳应进行5 分钟的3.5 kN静载荷试验。”
  116  在第7.11.1.3段末尾新增“在较大失火危险区域结构防火时间内”字样。
  117  在第7.13.1段的第一句后插入下句:
  “在一层甲板上开敞的梯道应视为该开敞处所的一部分,并应受到任何用于该处所的喷水器系统的保护。”
  118  在第7.13.3段中,将“营运航速”替换为“最大航速的90%”。
  119  将现有第7.17.2.2段的.2小段替换如下:
  “.2 专门建造的集装箱高速船以及拟在货物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装运危险货物的货物处所。就此而言,专门建造的集装箱处所系指安装有用于堆放和系固集装箱的箱格导轨的货物处所;”
  120  在第7.17.2.3段中,在“滚装处所”后插入“,包括特种处所”。
  121  在第7.17.3段末尾新增下句:
  “就本节而言,“在甲板上”应指在露天甲板上的处所。”
  122  将第7.17.3.1.2段中的“供应”改为“按最大的指定货物处所同时供应7.17.3.1.3段规定的装置和”,并在第一句后插入下句:
  “主消防泵的总容量(不包括应急消防泵的容量,如配备,)应满足本要求。”
  123  在第7.17.3.1.3段中:
  .1 将第一句中的文字“应配备”删除,并将其重新插入句首单词“装置”之后;
  .2 将文字“大量水”改为“按货物处所水平面积计不小于5 l/min/m2的水量”字样;和
  .3 在“排水和泵系布置”后插入“符合7.8.6段要求和”字样。
  124  在第7.17.3.1.4段末尾新增下句:
  “也可由符合《公约》第II-2/10.4.1.1.2条要求的高倍泡沫系统替代。”
  125  在现有第7.17.3.1.4段后新增第7.17.3.1.5和7.17.3.1.6段如下:
  “7.17.3.1.5 为满足第7.17.3.1.1至7.17.3.1.4段的要求,可采用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批准的水雾系统,但条件是按第7.17.3.1.2段规定,在最大的货物处所内规定用于消防的水量可同时满足水雾系统加4支消防水枪用水量的需要。
  7.17.3.1.6 除第7.7.5.5段的要求外,装运危险货物的高速船还应配备三个符合第7.7.5.6段要求的消防水带和水枪。”
  126  在第7.17.3.2段的第一句中的“围闭货物处所”后新增“或车辆甲板”。
  127  在第7.17.3.4.2段的第一句后插入“排气扇应为无火花型。”字样,并将最后一句替换如下:
  “在进气和出气口应安装合适的尺寸不大于13mm x 13mm的金属网,以防止异物进入罩内。”
  128  将现有第7.17.3.4.3段重新编号为第7.17.3.4.4段;表7.17-2中的引用编号作相关修正;并新增第7.17.3.4.3段如下:
  “7.17.3.4.3 如未以气密舱壁或甲板将邻近处所隔离,须将邻近处所按作为货物处所本身适用通风要求。”
  129  在现有第7.17.3.4.4段后新增第7.17.3.4.5段如下:
  “7.17.3.4.5 开顶式集装箱高速船,仅需对货舱下部进行动力通风,为此要求安装专门的通风管道。通风率应根据露天甲板下的空舱容积至少为每小时2次。”
  130  表7.17-1中,在右栏顶部的文字“散装固体危险货物”后新增“(包括《2004年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BC规则)的B类货物,但标明“散装危险材料”的货物除外)”。
  131  表7.17-1中,在注1第二句末尾增加“每小时”。
  132  表7.17-2在注4中,在“含有”后增加“残余”字样。
  133  表7.17-2中,在第7.17.3.4.2参照行,4.2和4.3栏插入注7如下,并将现有表7.17-3的注7至注11重新编号为注8至注12:
  “7 对含有溶剂萃取残余的种籽饼以及BC规则之第4.3类货物,应安装2台固定式独立风扇。但如在装载前和航行时,对移动风扇进行了系固安装(如予以固定),则也可采用此类风扇。通风系统应符合第7.17.3.4.1和7.17.3.4.2段的规定。通风时,应不会将任何逸出的气体吹向甲板上、下的公共处所或船员起居处所。”
  134  表7.17-3中,在第7和第8栏内对“3.1 3.2”和“3.3”的参照均改为“3”,并在“5.2”一栏最后一行和倒数第二行中的“x”后新增注13如下:
  “根据经修正的IMDG规则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在围闭滚装处所内积载第5.2类的危险货物。”
  135  在第7.17.3.5段后新增内容如下:
  “如下:
  .1 如除由机器处所内的泵所服务的系统外还附加用于货物处所的舱底泵排水系统时,则服务每一货物处所的系统的排量不应小于10 m3/h。如附加系统为公用系统,则排量无需大于25 m3/h。该系统也无需冗余。在装运易燃或有毒液体时,应通过安装一个盲板法兰或通过关闭一个可锁闭的阀门,将机器处所内的舱底管路予以隔离;
  .2 如货物处所舱底排水的布置为重力排水时,则排水应直接通往舷外或通往位于机器处所外的一个封闭的泄水舱。该泄水舱还须设有通往露天甲板上一个安全位置的透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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