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通过机械释放装置或通过故障安全型电气开关或气压释放装置(即弹簧支撑等)遥控操作挡火闸和挡烟闸,实现手动关闭。”
75 在第7.7.1段的第一句后插入下列句子:
“对通常无人的控制站(如应急发电机室),不必安装手动报警按钮。”
76 在第7.7.1.1.4段的第一句末尾,新增“,每个分区中应包括一组失火探测器,以及本段要求的在指示装置上显示的手动报警按钮。”
77 在第7.7.1.1.9段的第一句中,将“7.11.1”后的文字删除,并在该段末尾新增下列句子:
“尽管有本段前述规定,但如该处所位于高速船艏或船艉,或这些处所的布置使其成为各甲板的公用处所(如风机室、厨房和公共处所等),则主管机关可允许同一分区中的探测器服务于一层以上甲板上的处所。”
78 在 第7.7.1.1.10段末尾新增下列句子:
“对于一个具有遥控并可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功能的探火系统,如果覆盖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回路(按顺序连接各分区探测器的电路,以及将(输入、输出值)与指示装置相连)中不包括有较大失火危险的机器处所,则符合本要求规定。”
79 第.7.1.1.14段中,将“除了”之后的文字替换如下:
“可利用控制板激活下列一项或多项:
.1 寻呼系统;
.2 风机停止;
.3 防火门闭合;
.4 挡火闸和挡烟闸闭合;
. 5 喷水器系统。”
80 在第7.7.1.1.15段中,将引言文字替换如下:
“具有单独识别所有失火探测器(即具有区域编址识别功能)的探火系统应按如下要求布置:”
81 在第7.7.1.1.15.1段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任一回路不应两次通过一个处所。如实际不可行时(如面积较大的公共处所),则对必需第二次通过该处所的回路部分,在安装时应尽可能地远离回路的其它部分。”
82 在第7.7.1.1.15.2段中,在“将会”两字中间插入“不”。
83 在现有第7.7.1.1.15段之后插入新的7.7.1.1.16段如下:
“车辆装卸期间,车辆甲板处所的探火系统(不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可采用定时器关闭。”
84 将第7.7.1.2.3段中的最后一句替换如下:
“位于顶部的探测器应至少距舱壁0.5 m,但位于走廊、储藏室和梯道的探测器除外。”
85 在第7.7.3.1段的第1个句子中,在“控制”之前插入“操作间和,如配备,从”字样。
86 在现有第7.7.3.1段之后插入新的第7.7.3.2段如下,并将现有第7.7.3.2和7.7.3.3段重新编号为第7.7.3.3和7.7.3.4段:
“7.7.3.2 非本规则要求的但安装于高速船上的额外固定式灭火系统应符合本规则的设计,但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要求的第二次排放除外”
87 在第7.7.3.3.3段的第一句后新增下列文字:
“管路可穿过起居处所,只要其厚度足够,且安装后进行了压头不小于5 N/mm2的压力试验验证其密性。此外,穿过起居处所的管路应仅使用焊接进行连接,并不得在此类处所内装有泄水孔或其它开口。管路不应穿过冷藏处所。”
88 在第7.7.3.3.5段末尾新增下列句子:
“受保护处所的空气进口或排气口应能从该处所的外部予以关闭。”
89 在第7.7.3.3.6段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对应于经压缩空气瓶转换成自由空气容积后增加的机器处所总容积。可选择的方法是,只要其直接排向大气中,就可在每一压缩空气瓶上接装一个带安全阀的排放管。”
90 在第7.7.3.3.7段第一句中的“工作或”后插入“人员可能会进入(如滚装处所)及其便于出入的门或舱口或”字样。第二句中的“操作”改为“自动操作(如通过打开释放箱门)”。
91 在第7.7.3.3.10段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如分隔符合表7.4-1和7.4-2的相应要求,或分隔为气密钢结构或等效材料结构时,处所被视为隔开。”
92 在第7.7.3.3.12段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而不必将容器完全从其固定位置移开。”
93 将现有第7.7.3.3.14段替换如下:
“7.7.3.3.14 如灭火介质储存在被保护处所外,其所储存的舱室应位于一个安全且易于到达的位置。就应用表7.4-1和7.4-2而言,此类储存室应视为控制站。下列要求适用于存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介质的储藏室:
.1 储存室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2 如储存处所位于甲板下,则该处所不得位于开敞甲板下第一层甲板以下,且可通过梯道或梯子从开敞甲板直接进入;
.3 处所须进行有效的通风。位于甲板以下的处所或未设有从开敞甲板进入通道的处所,均应安装设计为从处所底部排出废气的机械通风系统,并应具有每小时至少6次换气的能力;和
.4 通道门应向外开启,构成所述储存室和邻近围闭处所间限界面的舱壁和甲板,包括门和其它开口关闭装置,应保持气密。”
94 第7.7.4段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每具手提式灭火器须:
.1 总重不应超过23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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