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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1 如部分舱壁将一个处所分为二个(或更多)的较小区域以形成围闭处所,则按表7.4-1和7.4-2,这些处所须由舱壁和甲板作相应围闭。但如此类处所的分隔舱壁有30%以上是开敞时,则可认为这些处所为同一处所。
  .2 甲板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舱室可作为其服务的处所的一部分,但条件是该舱室具有通向该处所的通风开口,且不含可能有失火危险的材料或设备。
  .3 如果一个处所具有2个或以上处所的组合特征,则该分隔的结构防火时间对于相关的处所组合应最长。例如,当应急发电机室所在处所视为控制站(D)和机器处所 (A)时,该处所分隔的结构防火时间应取为最高值。”
  55  在现有第7.3.3段后插入新的第7.3.4至7.3.6段,以及相关的图7.3.4a、7.3.4b和7.3.6如下:
  “7.3.4 为防止在接头处和终止点发生热传递,对于钢或铝合金结构的甲板或舱壁,其隔热应至少延续至超过接头处或终止点450 mm处(见图7.3.4a和7.3.4b)。
  7.3.5 如一个处所由甲板或舱壁分隔,而每一处所的隔热要求不同时,具有结构防火时间较长的隔热应在具有结构防火时间较短隔热的甲板或舱壁上沿处所间边界以外至少延续450 mm。
  7.3.6 如为排水而需在隔热下部切口,则结构应符合图7.3.6所示的结构细则。”
  图 7.3.4a(略)
  图 7.3.4b(略)
  图 7.3.6(略)
  56  在现有第7.4.1.3段后插入新的第7.4.1.4段如下:
  “7.4.1.4 第7.4.1.3段不适用于非高速船主结构的附件,诸如空气螺旋桨、螺旋桨空气导管、传动轴、舵和其它操纵面、支柱、圆材、柔性围裙等。”
  57  在表7.4-1和7.4-2中,将注1替换如下:
  “1 对由固定式灭火系统保护的处所内甲板的上一面,不必隔热。”
  58 在第7.4.2.1段第2句中,将“在轻载条件下”改为“在排水状态的轻载条件下,高速船水线以下至少300 mm”。
  59  在第7.4.2.6段末尾新增下列句子:
  “如机器轴贯穿阻火水密分隔,应采取措施确保该分隔所需的水密和阻火完整性不受影响。”
  60  在现有第7.4.2.6段之后插入新的第7.4.2.7段如下:
  “7.4.2.7 进入公共厕所的门上可允许设置通风开口,但开口应位于门的下部,装有可关闭的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制成的格栅,并可从外部进行操作。”
  61  在第7.4.3.2段的末尾新增下列句子:
  “此类处所内的隔热层,可采用金属板(未开孔),或采用防蒸气玻璃纤维布在接合处精确密封予以覆盖。”
  62  在第7.4.3.3.1段中,“家具”后插入“例如桌子、衣柜、梳妆台、写字台和食品柜”。
  63  在第7.4.3.4段的段首插入:“根据第7.4.3.5段规定”字样。
  64  在现有第7.4.3.4段之后插入新的第7.4.3.5段,并将现有第7.4.3.5至7.4.3.10段重新编号为第7.4.3.6至7.4.3.11段:
  “7.4.3.5  第7.4.3.4段不适用于由认为是不燃性玻璃制成且其表面符合低播焰性要求的分隔、窗和舷窗,或7.4.3.3段所规定的项目和材料。”
  65  将第7.4.4.1中的最后一句删除。
  66  在现有第7.4.4.1段之后新增第7.4.4.2段如下,并将现有第7.4.4.2和7.4.4.3段重新编号为第7.4.4.3和7.4.4.4段:
  “7.4.4.2  可在仅包含两层甲板的公共处所的开敞部位安装梯道,但该梯道应完全位于该公共处所内,且满足下列条件:
  .1 所有各层均用途相同;
  .2 处所上下部分间的开口面积至少为该处所上下部分间的甲板面积的10%;
  .3 其设计应使位于该处所内的人员通常都能注意、或易意识到处所内的失火情况或其它危险情况;
  .4 处所的两层均设有足够的脱险通道,直接通往邻近的安全区域或舱室;和
  .5 整个处所由喷水器系统一个分提供保护。”
  67  将第7.4.4.4段中的第2句替换如下:
  “在仅有单个公共处所的A类高速船上,以及处所内具有40%或以上的开敞天花板(穿孔型天花板),且其布置能使天花板后的失火易于发现并被扑灭的其它高速船上,均不要求在公共处所内设有挡风条。”
  68  在第7.5.2段末尾新增下列句子:
  “发动机润滑油沉淀柜,或安装在发动机机身上的润滑油过滤罩,可采用铝合金材料。”
  69  在现有第7.6.1段的两句之间插入下列句子:
  “其控制位置应有显著的永久性标志并易于到达,还应显示关闭装置的开、关状态。”
  70  在第7.6.3.2段中,在“管道下端”后插入“(管道与厨房炉灶罩的接头)”字样。
  71  在第7.6.3.4段中,将“关闭装置”改为“位于上述控制位置的遥控关闭装置”。
  72  在现有第7.6.3.5段末尾新增下列句子:
  “至少应设有一个靠近排气扇的孔盖,其它孔盖位于严重积油的部位,如7.6.3.2所述的管道下端。”
  73  在现有第7.6.4段末尾新增下列文字:
  “挡火闸和挡烟闸的布置应使其易于接近。如将其置于天花板或衬板后时,应安装一个标明用于识别该闸的检修门。该识别标志还应在所要求的任何遥控装置上予以标明。”
  74  在第7.6.6段的最后一句前插入下列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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