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33  在第2.7.7段的末尾插入新的句子如下:
  “对两栖气垫船,可结合甲板基准面板,使用吃水仪确定吃水。”
  34 在第2.10段中,在现有第.6小段之后插入新的第.7至.10小段如下:
  “.7 对假定座位上的乘客,应认为其垂向重心与其坐姿对应,而其他乘客站立。
  .8 有集合站的甲板处,每层甲板上的乘客人数应产生最大的横倾力矩。其余乘客应假定位于邻近集合站的甲板处,并假定每层甲板的人数和倾斜力矩的组合产生最大的静横倾角。
  .9 除非是制订的撤离程序的必要部分,否则不应假定乘客能到达露天甲板或非正常地聚在高速船的首端或尾端。
  .10 如在有乘客的处所内设有座位,应假定每个座位一个乘客;对被安排至甲板其余区域(如合适,可包括梯道)的乘客,应假定每平方米容纳4人。”
  35  在现有第2.12.2段之后插入新的第2.12.3段:
  “2.12.3 应通过试验重量产生相同的横倾力矩的试验或模型试验,验证按上述2.10段或按一个确定的航行横风压所估算的乘客横倾力矩的影响。如安全告示(见第8.4.1和18.7段)特别要求乘客在整个航程中应留在座位上,则可忽略乘客移动对高速船的影响。”

第4章 舱室布置与脱险措施


  36  在第4.3.4段中,将“营运航速的三分之二”改为“最大航速的60%”。
  37  在第4.3.7段中,将“营运航速”改为“最大航速的90%”。
  38  在第4.4.1段中,将“营运航速”改为“最大航速的90%”。
  39  在表4.4.2中的设计等级2项下:
  .1 将现有第1.1段替换如下:
  “1.1  带有保护性变形和填充物的椅子靠背。”;和
  .2 在第1.4段末尾插入“除非按此方向和布置进行了不系安全带的满意试验”字样。
  40  在第4.4.5段末尾插入新的句子如下:
  “公共处所内设置的椅子靠手和靠背可作为扶手。”
  41  在第4.6.1段中,将“3g”改为“3”。
  42  在第4.7.10段中,将第2句替换如下:
  “应设有清晰的标志,包括防火控制图位置,以引导船外救助人员实施救助。”
  43  在第4.7.12段的末尾新增如下内容:
  “如可能,一个处所内的应急撤离门应位于该处所内的相对两端。如应急撤离门位于处所的同一端,则这些门之间的距离应大于该处所的最大长度。”
  44  在第4.7.13段的末尾新增如下内容:
  “本段要求不适用于过道(座位组隔离区的前后过道)或相邻两排座位间的处所。但是,过道宽度和座位坡度应使高速船符合4.8段的要求。”
  45  将现有第4.7.14至4.7.16段重新编号为第4.7.15至 4.7.17段 ,并插入新的第4.7.14段如下:
  “4.7.14 用于存放机动车辆的特种处所应设有通往一个安全脱险通道的走道,走道宽度至少为600mm。”
  46  在第4.7.17段的末尾增如新的一句如下:
  “机器处所至少一条脱险通道应由一部通往一扇门或舱口(但不应是水平齐面舱口)的梯子组成,或由位于该处所低处的一扇门组成,通过该门通往设有安全脱险通道的邻近舱室。”
  47  在现有第4.7.17段之后插入新的第4.7.18段如下:
  “4.7.18 对偶尔有船员进入的处所可仅设一个脱险通道,但其应独立于水密门。”
  48  在第4.8.1段的末尾增加新的一句如下:
  “确定撤离时间时,应认为所有脱险通道是可使用的。同时,也无需考虑脱险通道的尺度,以及因其它一个或多个脱险通道失效或无法使用时而出现的额外人员数。”
  49  将现有第4.8.10和 4.8.11段重新编号为第4.8.11和 4.8.12段,并插入新的第4.8.10段如下:
  “4.8.10 如主管机关对按第4.8.1至4.8.9段确定的撤离时间的精确估算感到满意,则其可允许人员不通过MES或等效撤离装置进行降落的撤离演示,条件是登上救生艇筏所需的时间可由如下确定:
  .1 从设备型式认可试验中获得的数据并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确定的因数对其进行增加;或
  .2 通过有限人数的试验推断出的时间。”

第6章 锚泊、拖曳与系泊


  50  在现有第6.1.3段之后插入新的第6.1.4段如下:
  “6.1.4 任何操作工况下(直至锚链或系缆的破断强度),系柱或带缆桩上的负荷不应对船体造成破坏而使水密完整性受损。应基于相关钢缆或拖索,规定最小破断强度负荷,要求至少有20%的负荷余量。”

第7章 消  防


  51  在第7.3.1.2段中,将第一行破折号后的“1.4.4”改为“1.4.5”。
  52  在第7.3.1.3段中,将第一行破折号后的“1.4.5”改为“1.4.6”。
  53  在第7.3.1.4段中,将“定义见第1.4.15段”改为“定义见第1.4.16段”。
  54  将现有第7.3.2段重新编号为7.3.3段,并插入新的第7.3.2段如下:
  “7.3.2 下列附加标准应适用于第7.3.1段所述的处所分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