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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17  在第2.1.7段末尾插入下列文字:
  “如进行计算,应首先证明这些计算正确代表了船舶营运限制内的动力特性。”
  18  将第2.2.9.3段中的第3句及其之后的句子替换如下:
  “在无人操纵的机器处所,与机器运行有关的主、辅海水进水孔和排水孔应:
  .1 在第2.6.6至2.6.10段规定的破损后,至少位于在最深进水水线以上相当于最坏预计工况时的有义波高50%的高度;或
  .2 可从操纵室进行操纵。”
  19  将第2.3.4段中的表2.3.4替换如下:
  “表2.3.4-附件7和附件8应用于单体船和多体船

GMT

最大GZ角

≤25°

>25°

≤3m

附件7或附件8

附件8

>3m

附件7

附件7或附件8


  20 在第2.3.4段中,“表中”后出现的B(下标WL),A(下标WP)和 ▽BWL,AWP和▽的定义均予删除,并代之以插入的定义“GZ = 复原力臂”
  21 在第2.4.2段中,将“第18章”改为“第17和第18章”字样。
  22 在第2.6.5段中,在现有.4段后插入新的.5段:
  “.5  就本段而言,装满泡沫塑料或浮力模件的空舱,或无透气系统的任何处所,均应视为空舱,条件是此类泡沫塑料或浮力模件完全符合2.6.4段的要求。”
  23  在第2.6.6段中,将最后一句删除。
  24  在第2.6.7段的2.6.7.3小段后新增下列内容:
  “本段所述的破损应假定为平行六面体形状*。当此应用于图2.6.7 a时,长度中点处的舯内表面应与对应横向贯穿范围(如图2.6.7a所示)的表面相切;否则,应至少可触及2处位置。
  舷侧破损时,在设计水线处的横向贯穿长度不得大于0.2▽(上标1/3),但如2.6.7.2段中规定了更小长度者例外。参见图2.6.7b和c 。
  对多体船而言,可认为船舶周围在任意剖面均仅由最外层的船体外表面围成的船壳表面。
  图 2.6.7a(略)
  图 2.6.7b(略)
  图 2.6.7c(略)
  25  在第2.6.7段中,“破损(复数)”改为“破损(单数)”。
  26  将现有第2.6.8至2.6.12段重新编号为第2.6.9至2.6.13段,并在现有第2.6.7段之后插入新的2.6.8段如下:
  “2.6.8  艏艉破损范围
  2.6.8.1 下列破损范围应适用于艏艉,如图2.6.8所示:
  .1 在艏端,对第4.4.1段中定义的区域Abow 的破损,其后端界限为一横向垂直平面,条件是该区域从高速船水密包络的最前端向后延伸不超过第2.6.7.1段定义的距离;和
  .2 在艉端,对横向垂直平面之后区域的破损,该平面从船体水密包络的最后端向前的距离为0.2▽(上标1/3)。
  2.6.8.2  第2.6.6段中有关更小范围破损的规定仍适用此类破损。
  图 2.6.8”(略)

  27  在第2.6.9.1.1.1段中,将“营运航速”替换为“最大航速的90%”。
  28   在第2.6.9.1.2段中,在定义“T”末尾插入下列文字:
  “,条件是诸如单板尾鳍或完整的金属附属体等结构应视为非浮体,并因此排除在外。”
  29  在现有第2.6.9.2.2段之后插入新的第2.6.9.2.3段如下:
  “2.6.9.2.3 横向平面破损形状应假定为长方形,如图2.6.9.2所示。 应按图2.6.9.2假定破损为在定义的纵向范围内的一系列剖面;在整个纵向范围内,破损围长的中点与中心线距离保持一个固定距离。
  图 2.6.9.2”(略)
  30  在第2.6.10.1段中,在“船体”后插入“设计水线以下”。
  31  在第2.6.10.2段中的现有.3小段之后插入新的.4小段如下:
  “.4 位于船壳平面以及横向平面上的破损形状均应假定为长方形,如图2.6.9.2所示。”
  32  将现有第2.7.2至2.7.8段重新编号为第2.7.3至2.7.9段,并在现有第2.7.1段之后插入新的第2.7.2段如下:
  “2.7.2 对所有高速船,如因其重心高度(VCG或KG)小于横稳性高度(GMT)的三分之一,而无法进行精确的倾斜试验时,主管机关可接受以详细的计算取代倾斜试验,对KG进行估算。此时,应进行排水量检查,以确认计算的空船特性(包括LCG)。如测得的空船排水量和LCG分别在估算值的2%和1%范围内,则该空船特性可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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