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在第3.1 款中, 用“符合《规则》第5.1.4节”取代“经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核准的建议案予以认可的”。
38 在第 3.2款中,用“符合《规则》第6.1.7节”取代“设备”一词之后的所有文字。
第 31 条 救生艇筏及救助艇
39 第1.1款第 .2项由下列文字取代:
“.2 此外, 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则》第4.2或4.3节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 其质量小于185千克,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 其总计容量可容纳船上人员的总和。如所述一个或多个救生筏的质量不小于185千克,且并非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则每一边的总计容量须足以容纳船上人员的总和。”
40 第1.3款第2项由下列文字取代:
“.2 除非第1.3.1款要求的救生筏质量小于185千克,并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 否则须加配救生筏,以使每一舷的总计容量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和的150%;”
41 第1.3款第4项由下列文字取代:
“.4 在任何一个救生艇筏灭失或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每一舷仍须有足够的救生艇筏可供使用,这包括任何质量小于185千克、并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的救生艇筏,以容纳船上人员的总和。”
42 第2款的第二句由下列文字取代:
“以救生艇作为救助艇亦可接受,但该艇及其降放和回收布置亦须符合对救助艇的要求。”
第 32 条 个人救生设备
43 在第3.2.款的第一句中, 在 “服”和 “符合” 两词之间加入 “尺寸适宜的”。
44 在第 3.3 款中,在“存放” 和“另外”两词之间加入 “包括按照第31.1.4条所载位于边远位置的救生艇筏”及在“服”和“须”之间加入“尺寸适宜的”。
第 35 条 训练手册和船上训练辅具
45 在现有第4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5款:
“5 训练手册需用船上工作语言撰写。”
第 XII 章
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
第 6 条 散货船结构及其它要求
46 删去现有第3款并将现有第4和第5款重新编为第3和第4款。
第 12 条 货舱、压载舱和干燥处所进水警报
47 在第1.2 款中,所提“第II-1/11条”改为 “第 II 1/12条”。
第 13 条 泵系的有效性
48 在第1款中,所提“第II-1/11.4条” 改为“第 II 1/12条”。
附 录
证 书
49 在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和货船安全证书中,“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或重大改装或改建或改造开始之日期”这一短语,由下列文字取代:
“建造日期:
- 建造合同日期 .......
-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
- 交船日期 ........
- 重大改装或改建或改造开始的日期 .....
所有适用日期均须填写。”
客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P)
50 在客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P)中,在第5节第4项之后加入下列新的第4.2项:
“4.2 远距识别与跟踪系统”,
并将第4项(自动识别系统(AIS))重新编为第4.1项。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E)
51 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E)中,在第3节第4项之后加入下列新的第4.2项:
“4.2 远距识别与跟踪系统”,
并将第4项(自动识别系统(AIS))重新编为第4.1项。
货船安全证书设备纪录(格式C)
52 货船安全证书设备纪录(格式C)中,在第5节第4项之后加入下列新的第4.2项:
“4.2 远距识别与跟踪系统”,
并将第4项(自动识别系统(AIS))重新编为第4.1项。
核能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53 第2.1.3段的表格中,在以“兹证明:”一词开始的一节中,所提及的“第II-1/13条”改为“第II-1/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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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
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1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对由海安会第MSC.216 (82)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第II-1/3-2条所述日期或以后签订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不小于500总吨的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为15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内保护涂层的技术要求。
2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压载舱为《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系统的选择、涂装和维护指南(第A.798(19)号决议)和《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所界定的那些压载舱;
2.2 露点为空气被所含潮气饱和时的温度;
2.3 DFT为干膜厚度;
2.4 灰尘为呈现在准备涂漆的表面上的、由于喷砂清理或其它表面处理工艺产生的,或由于环境作用产生的松散的颗粒性物质;
2.5 边缘打磨系指二次表面处理前对边缘的处理;
2.6 “良好”状况系指第A.744 (18) 号决议界定的有少量点锈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