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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15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生效的公告

  37 在第3.1 款中, 用“符合《规则》第5.1.4节”取代“经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核准的建议案予以认可的”。
  38 在第 3.2款中,用“符合《规则》第6.1.7节”取代“设备”一词之后的所有文字。
  第 31 条 救生艇筏及救助艇
  39 第1.1款第 .2项由下列文字取代:
  “.2 此外, 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则》第4.2或4.3节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 其质量小于185千克,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 其总计容量可容纳船上人员的总和。如所述一个或多个救生筏的质量不小于185千克,且并非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则每一边的总计容量须足以容纳船上人员的总和。”
  40 第1.3款第2项由下列文字取代:
  “.2 除非第1.3.1款要求的救生筏质量小于185千克,并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 否则须加配救生筏,以使每一舷的总计容量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和的150%;”
  41 第1.3款第4项由下列文字取代:
  “.4 在任何一个救生艇筏灭失或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每一舷仍须有足够的救生艇筏可供使用,这包括任何质量小于185千克、并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的救生艇筏,以容纳船上人员的总和。”
  42   第2款的第二句由下列文字取代:
  “以救生艇作为救助艇亦可接受,但该艇及其降放和回收布置亦须符合对救助艇的要求。”
  第 32 条  个人救生设备
  43 在第3.2.款的第一句中, 在 “服”和 “符合” 两词之间加入 “尺寸适宜的”。
  44 在第 3.3 款中,在“存放” 和“另外”两词之间加入 “包括按照第31.1.4条所载位于边远位置的救生艇筏”及在“服”和“须”之间加入“尺寸适宜的”。
  第 35 条  训练手册和船上训练辅具
  45 在现有第4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5款:
  “5 训练手册需用船上工作语言撰写。”

第 XII 章
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

  第 6 条  散货船结构及其它要求
  46 删去现有第3款并将现有第4和第5款重新编为第3和第4款。
  第 12 条  货舱、压载舱和干燥处所进水警报
  47 在第1.2 款中,所提“第II-1/11条”改为 “第 II 1/12条”。
  第 13 条  泵系的有效性
  48 在第1款中,所提“第II-1/11.4条” 改为“第 II 1/12条”。

  附 录
证 书

  49 在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和货船安全证书中,“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或重大改装或改建或改造开始之日期”这一短语,由下列文字取代:
  “建造日期:
  - 建造合同日期 .......
  -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
  - 交船日期 ........
  - 重大改装或改建或改造开始的日期 .....
  所有适用日期均须填写。”
  客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P)
  50 在客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P)中,在第5节第4项之后加入下列新的第4.2项:
  “4.2 远距识别与跟踪系统”,
  并将第4项(自动识别系统(AIS))重新编为第4.1项。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E)
  51 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E)中,在第3节第4项之后加入下列新的第4.2项:
  “4.2 远距识别与跟踪系统”,
  并将第4项(自动识别系统(AIS))重新编为第4.1项。
  货船安全证书设备纪录(格式C)
  52 货船安全证书设备纪录(格式C)中,在第5节第4项之后加入下列新的第4.2项:
  “4.2 远距识别与跟踪系统”,
  并将第4项(自动识别系统(AIS))重新编为第4.1项。
  核能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53 第2.1.3段的表格中,在以“兹证明:”一词开始的一节中,所提及的“第II-1/13条”改为“第II-1/18条”。
  ***

  附件
《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
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1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对由海安会第MSC.216 (82)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第II-1/3-2条所述日期或以后签订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不小于500总吨的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为15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内保护涂层的技术要求。
  2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压载舱为《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系统的选择、涂装和维护指南(第A.798(19)号决议)和《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所界定的那些压载舱;
  2.2 露点为空气被所含潮气饱和时的温度;
  2.3 DFT为干膜厚度;
  2.4 灰尘为呈现在准备涂漆的表面上的、由于喷砂清理或其它表面处理工艺产生的,或由于环境作用产生的松散的颗粒性物质;
  2.5 边缘打磨系指二次表面处理前对边缘的处理;
  2.6 “良好”状况系指第A.744 (18) 号决议界定的有少量点锈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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