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票据票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票据票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08)0718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公路养路费票据票证(以下简称为养路费票据)是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在收取公路养路费时,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和通行凭据,是征缴双方核算财务收支和车辆上路行驶的法定凭证。最近个别地方反映有基层征稽人员伙同社会人员,采用套打空白缴讫证、虚填缴讫证缴费金额、降低标准收取外地车辆公路养路费等方式,骗逃缴纳公路养路费,造成国家应征规费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秩序。为杜绝类似行为发生,根据《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5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路养路费票据票证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养路费票据发放和核销管理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要把规范和加强养路费票据管理作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养路费票据管理制度,健全养路费票据管理机构,科学设置养路费票据管理岗位并配备专门的票据管理人员,全面加强养路费票据购领、入库、保管、发放、核销和登记管理。特别是在公路养路费征收及票据发放核销环节,要切实落实好以下六方面的要求:
  (一)必须严格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坚决禁止养路费票据保管签发和养路费费款收取由同一工作人员承担;
  (二)必须严格实行养路费票据填制和审核发放分离管理,坚决禁止养路费票据填制和审核发放由同一工作人员承担;
  (三)必须严格实行养路费票据微机填制,除个别不具备微机征收条件的偏远地区征稽部门外,坚决禁止以手工方式填写养路费票据;
  (四)必须严格实行养路费票据同时同步填制,坚决禁止将养路费票据中的收据联、缴讫证联或其它联另行填写;
  (五)必须严格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原则,除按规定办理正常调驻手续或经省级征稽机构审核并协调有关地区同意按调驻处理的车辆外,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省籍车辆收取公路养路费。在稽查工作过程中发现有欠、漏缴费的外省籍车辆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六)必须严格实行养路费票据领用日清月结管理,坚决禁止养路费票据和费款收入在有关工作人员环节超时积存。
  二、加强养路费票据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