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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 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五)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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