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8〕4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现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推动业务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需求。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防范商业助学贷款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贷款人受理商业助学贷款申请时,应对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设定一定审核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人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