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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地区管理局对申请进行初步协调,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电报形式将结果报空管局;
  (三)空管局审核确定地区管理局的初步协调结果,并在收到外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八条 外航包机时刻申请可列明于经营许可申请书中,同时向民航局运输管理部门和空管局提交。申请一般应通过电报的方式提出,发往以下SITA地址:BJSSKCA、BJSCKCA、BJSZGCA;或者发往以下AFTN地址:ZBBBSKXX、ZBBBCKXX、ZBBBZGZX。
  经空管局协调时刻后,由民航局运输管理部门将时刻协调结果与经营许可审批结果一并答复外航。

  外航加班时刻申请比照执行。
  第九条 外航专机、要客包机、急救飞行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航班时刻以及外国公务机飞行的申请直接向空管局提交,由空管局统一协调、答复并抄送相应的地区管理局。
  第十条 外航不能达到全航季80%使用率的航班时刻,由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取消其历史时刻优先权。当外航某一已分配时刻已不能达到全航季80%使用率时,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在听取相关外航的解释后,可决定在航季剩余时间将此时刻收回。
  当时间已超过已分配时刻有效期的20%,而该时刻仍未被使用,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在听取相关外航的解释后,可决定在航季剩余时间将此时刻收回。
  外航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特殊情况下未执行的航班时刻,在计算使用率时应视为已执行。
  第十一条 外航未经航班时刻协调机构认可交换时刻、调整时刻、调整已分配时刻用途,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予改正的,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将航季剩余时间的该时刻收回。
  第十二条 外航连续4周末使用已取得的时刻且不主动归还,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将航季剩余时间的该时刻收回。外航连续4周时刻使用率平均低于50%,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取消其后续4周该时刻总量的50%。
  第十三条 对于新开航线和新增航班的定期航班,外航如在计划执行前20天未能取得经营许可,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将收回已经分配的航班时刻。
  第十四条 对航班时刻的协调、处理结果等意见分歧较大时,外航可向民航局提出申诉,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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