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
(国税发〔200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7年9月10日至11日,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和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在北京就《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
《安排》)部分条款的理解及执行问题进行了磋商,磋商结果分别以第二议定书及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形式予以确认。近日双方已完成上述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确认该第二议定书自2008年6月11日起生效。现将该第二议定书文本和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于2007年9月11日的换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
2.关于执行《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问题的函
3.关于执行《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修订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签订的《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
《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
《安排》第
二条第三款(一)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