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质检总局对供港奥运食品指定生产企业实施驻厂监管。指定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供港奥运食品生产期间,应派出监管小组对指定生产企业实施24小时不间断驻厂全过程监管。香港食卫局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配合下,可派员到指定生产企业,对种植、养殖基地、加工和贮运过程进行联合检查。
六、国家质检总局对供港奥运食品实施批批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供港奥运食品实施批批检验、批批留样、严格准出。
七、供港奥运食品应满足香港食卫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协商后共同提出的供港奥运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香港食卫局未提出有关要求的,应符合我国奥运食品有关的要求。我国奥运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可以登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
八、供港奥运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在运输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识。供港奥运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供港,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九、国家质检总局对供港奥运食品实施点对点供港运输。供港奥运食品直接从指定生产企业运往香港供应方仓库的,由指定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指定生产企业直接对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需要与本地其他企业生产的供港奥运食品拼装运输的,须在由北京奥组委认可并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供港奥运食品存放场所存放,达到运输量的,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装载,并加施检验检疫封识。供港奥运食品在指定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下,由GPS定位的专用运输工具按指定路线、封闭运输、直运香港。
十、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奥运食品,只查验运输工具是否完好,单证和封识是否齐全、相符,符合要求的直接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不再开箱验货。
十一、检验检疫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立即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十二、对于不如实申报,或其他逃避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向奥组委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