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奥运会已结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75号)
关于供港奥运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
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确保内地供应香港用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马术赛事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做好内地供应香港奥运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现就供港奥运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为规范供香港奥运会马术赛事项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供港奥运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供港奥运食品的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检验检疫工作方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关于供港奥运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合作安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供港奥运食品是指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以下简称香港食卫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获得出口卫生注册登记的内地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由香港马术公司指定酒店及马术赛事会场餐饮供应商(以下简称香港供应方)在内地集中采购、集中储运的专供香港奥运会马术赛事项目使用的食品。
三、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供港奥运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供港奥运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供港奥运食品指定生产企业应当在签订供港奥运食品订货合同后,立即告知指定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提供供港奥运食品的种类、数量、生产日期、包装、发货日期、到达口岸日期、收货人、运输方式、存放和使用地点等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