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金中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570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金中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金中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5年。推广期规模上限为40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60亿份,上述规模上限均含你公司自有资金投入所持份额。
核准《海通证券金中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海通证券金中金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的登记注册机构。
兴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在计划说明书设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推广地证监局报告计划推广的启动时间,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证监局备案。推广活动完成后,你公司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四、你公司应当依法合规推广集合计划,开展投资管理和后续服务活动。
(一)你公司制作的推广材料应当与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推广计划;禁止通过签订具有保本保底性质的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应当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和退出工作,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集合计划说明书载明的最低金额,明确提示客户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计划。同时,应当做好合同管理、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工作;其中,费用计提应当逐项向客户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客户办理计划合同的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