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665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申请》(东兴证字[2008]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注册地在北京市。
二、核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4亿元人民币。
三、核准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出资金额和持股比例:
(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150,000万元 99.734%
(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万元 0.133%
(三)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 200万元 0.133%
四、核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附件)。
五、核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其他证券业务待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后依法另行申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保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等相关证券业务一并转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再从事此项业务。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遵守监管部门有关业务资格管理的规定,尽快申请变更注册保荐机构。
六、我会对张子艾、崔海涛分别担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异议。
七、请接本批复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向我会申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八、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业后按有关规定向我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九、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继续配合做好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司法破产、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