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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监测预警工作责任制,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报送、统计分析和预警发布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电力监管机构应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正常情况下,一周发布两次,发布范围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电力企业。出现预警状态时,应增加发布内容和频度,扩大发布范围。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全国电力供需、电煤供应预警状态:
  (一) 拉限负荷的省级电网数超过10个;
  (二) 全国拉限负荷合计超过1000万千瓦;
  (三) 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平均电煤库存低于9天;
  (四) 电煤库存低于7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过10个;
  (五) 短期内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煤供应总量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降幅超过20%且后续供应能力难以改善;
  (六) 缺煤停机容量超过当日统调发电负荷的5%;
  (七) 电监会要求预警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各电力监管派出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所辖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警状态。
  第十一条 各电力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信息。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区域、省)电力供需情况报送内容及格式
  附表二:重点监测的发电企业名单
  附表三:电煤供应情况报送内容及格式

  附表一:
  (区域、省)电力供需情况报送内容及格式
  单位:万千瓦时、万千瓦、秒立方、米

一、发电情况

区域(省)

日统调发电负荷

日发电量

月累计发电量

同比增长

年累计发电量

同比增长

 

 

 

 

 

 

 

二、电网拉限负荷情况

 

三、跨省跨区送电情况

送受断面

联络线名称

日电量

日最大电力

 

 

 

 

 

 

 

 

四、重点枢纽水电站水情情况

名称

入库流量

出库流量

24小时水位

 

 

 

 

 

 

 

 

五、其它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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