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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点建立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格建材产品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要在当地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部门间分工协作的高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尽快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认真调查,详细摸底。各地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负责监管的领域和环节,开展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全部建材生产、销售、租赁、开发商、施工单位质量诚信档案,进一步完善不合格建材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重视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管。
  (三)严格执法,重拳打击。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监测。依照《产品质量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执法部门要以GBl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l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l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l85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l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等产品安全指标为重点,依法严查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原辅材料、溶剂、胶黏剂、添加剂等组织生产的行为。防止有毒有害建材进入流通领域和用于建筑工程。
  (四)完善监管,健全链条。生产、销售和使用上述重点产品的企业必须就产品的设计开发、原材料采购、进货、生产加工、检验、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建立完整的纪录台账,产品必须按照法律和标准规定加贴标识,并附有检测报告、材质单等文件,保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所有重要建材产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严防问题产品走向市场。
  (五)扶优扶强,以质取胜。努力培育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和优质工程。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推动开展创建优质建材产品生产基地等活动,努力打造一批世界级的知名品牌,扩大企业和整个行业国际市场占有率,树立我国商品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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