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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奥运会期间生产加工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奥运会期间生产加工
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
(2008年4月22日 国质检食监[2008]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有关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建立健全北京奥运会期间国内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规范、指导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开展国内生产加工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奥运会期间生产加工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奥运会期间生产加工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预防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参会人员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及时效。
  本预案适用于奥运会期间在生产加工环节突然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奥运会和残奥会结束后本预案失效。
  按照事件发生区域分为三类:
  1.发生在定点供应奥运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事件(Ⅰ类)。
  定点供应奥运食品企业安全突发事件,包括在奥运驻地发生的由定点企业加工食品引发的突发事件和定点企业内发生的涉案食品已送交或尚未送交至奥运驻地的突发事件。奥运驻地包括:北京的运动员村、媒体村、主新闻中心、国际广播中心和赛场、赛馆,上海、天津、沈阳、青岛、秦皇岛市等赛事承办城市的接待运动员宾馆、新闻媒体驻地和赛场、赛馆。
  2.发生在奥运城市的食品安全事件(Ⅱ类)。
  发生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青岛、秦皇岛等6个奥运城市除奥运驻地之外的国内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生产加工食品安全事件(Ⅲ类)。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的国内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反应迅速、措施果断;
  监测检验、准确及时;
  加强合作、积极主动。
  二、应急体系
  应急体系由指挥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技术支持机构组成。
  (一)总局应急工作机构。
  总局成立奥运会期间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发布关于事件的重要信息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厅、食品生产监管司、产品质量监督司、法规司、执法督查司、计财司、标准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食品生产监管司承担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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