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
第六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发现外币支付系统常规故障时,应由其系统维护人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发现外币支付系统非常规故障时,其操作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将故障现象报业务主管人员,同时由系统维护人员排除故障;短时间不能排除的,应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请求技术支持,或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十五条 外币支付系统发生故障时,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相互配合,排除故障。
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排除后,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做好故障现象、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
外币支付系统故障和处理情况的披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外币支付系统故障信息。
第十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六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擅自修改外币支付系统基础数据,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影响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运行维护人员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或伪造、篡改业务数据盗用资金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运行事故,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外币支付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外币支付系统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