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对外币支付系统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定期检查,确保账实相符,并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外币支付系统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填写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五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外币支付系统机房配备传真机、程控电话和备份线路,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八章 文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纸质信息和磁介质信息等。
第五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指定专人负责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文档的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并在保管人员调动时,要求有关人员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妥善保管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纸质及磁介质文档,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并进行定期检查。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定期复制外币支付系统磁介质文档,防止因磁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第五十八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建立严格的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文档的查阅、借用和登记制度,不得私自或越权复制、外借运行文档。
第五十九条 外币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开发文档的保存期限为该应用软件停止使用后的5年;其他运行文档应比照国家同类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确定保存期限。
第六十条 废弃或超过保存期限的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文档应比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第九章 故障处理
第六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发现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十二条 外币支付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