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外币支付系统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
第四十五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外币支付系统设备上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及时升级杀毒程序,对外来数据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并在发现病毒时立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不得在外币支付系统生产和备份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不得使用非外币支付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或安装与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四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不得泄露外币支付系统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或配置信息。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需将外币支付系统设备外送维修时,应转存并删除外币支付系统设备中存储的数据。
第四十八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在特殊情况下需对外币支付系统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应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并经其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至少两名系统维护员共同实施,并详细记录维护情况;事后应由业务主管及时核对业务数据,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机房管理
第四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的外币支付系统机房应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管理规定。
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外币支付系统机房应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单位有关机房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制定外币支付系统机房管理制度、门禁系统管理制度和进出审批登记制度。
第五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保持外币支付系统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不得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不得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的设备。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外币支付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