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一个用户代码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在同一用户类型中只能拥有一个用户代码。
操作人员在接到用户代码后,应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操作人员不得使用初始口令进行业务操作;用户口令仅限操作人员本人使用,不得泄露。
操作人员设置的用户口令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立即报告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应通知系统管理员为其新建用户,停用原用户,并记录备查。
第三十六条 操作人员应在规定权限内进行业务操作,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用户登录。
第三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直连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在第一次登录外币支付系统后,应立即更换登录识别信息。
识别信息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定期更换。
第三十八条 外币支付系统使用数字证书,以保证业务的安全可靠性。
清算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和使用数字证书。
第三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指定专人使用、维护和保管数字证书,并妥善保管私钥保护密码。
第四十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终止数字证书使用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撤销数字证书。
第四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发生数字证书密码遗忘、数字证书文件丢失或损坏、私钥保护密码丢失等情形时,应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并申请补发新的数字证书。原数字证书在补发成功后自动失效。
第四十二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数字证书即将到期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数字证书。原数字证书在换发成功后自动失效。
第四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需暂停数字证书使用或重新使用数字证书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