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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操作人员发现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未按时登录、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核验数字签名失败、日终对账不符或系统状态变更通知丢失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业务主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统计查询查复、退汇申请及应答、外币支付业务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外币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对行号信息进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及时办理业务,确保在系统日终前完成当日需办结的所有业务。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制定外币支付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严格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
  第二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用软件和外币支付系统接口规范版本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清算总中心进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主要设备的硬件升级和更换、软件版本的升级以及配置参数的调整,应经其主管领导书面授权,并记录备查。
  第三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定期对外币支付系统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第三十二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需请外单位人员对外币支付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应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记录维护情况。
  第三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制定外币支付系统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并记录备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加强外币支付系统用户管理,相关操作应遵循双签或复核原则,防止出现业务办理“一手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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