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的RA审核操作岗负责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数字证书信息的审核和数字证书制作。
第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的RA录入操作岗负责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数字证书信息的录入。
第十八条 清算总中心的业务操作岗和应用安全子系统RA录入操作岗可兼任,但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系统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岗;RA管理岗和RA审核操作岗不得与RA其他岗位兼任。
第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有关岗位人员变动时应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相关系统中及时注销用户。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制定相应的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制定的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规定。
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调整系统运行时间。
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未经批准,在业务办理期间不得退出外币支付系统。
第二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下述操作:
(一)设置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外币支付业务接收、发起权限;
(二)设置间连参与者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
(三)设置外币支付系统各币种运行时序和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间;
(四)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事项。
第二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应在系统工作日实时监控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