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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8]14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外币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范围包括:
  (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包括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下同)及其备份系统;
  (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业务系统:
  (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
  (四)外币支付系统网络;
  (五)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及其备份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运行维护者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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