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排除后,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尽快做好业务数据的恢复和核对工作,尽快恢复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六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生外币支付系统重大故障且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宣布外币支付系统暂停运行,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
第六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研究建立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灾难备份系统,定期不定期进行生产环境切换到灾难备份环境的演练,确保灾难备份系统在危机情况下能够快速、高效地投入使用。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六十八条 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对其进行通报、暂停其外币支付系统业务、责令其退出外币支付系统。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外币支付系统;
(二)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业务;
(三)收到查询后未查复或未及时查复;
(四)收到退汇申请后未按规定办理退汇;
(五)可用额度不足造成外币支付系统多次开启清算窗口;
(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七)发生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或突发事件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十九条 特许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对其进行通报、暂停其外币支付系统业务、责令其退出外币支付系统。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外币支付系统;
(二)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业务;
(三)未对其发起的轧差净额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导致外币支付系统日终无法正常结算;
(四)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发生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或突发事件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对其进行通报、提前终止其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一)未按照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记账;
(二)未及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反馈记账处理结果,影响外币支付系统正常日终;
(三)未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或未征求参与者意见,擅自增加外币支付系统相关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未按照其申请代理结算银行资格时提出的服务标准向参与者提供流动性支持;
(五)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