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当系统业务截止时外币支付业务仍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开启清算窗口,受理信息类业务和贷记可用额度不足的参与者的支付类业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清算窗口关闭前对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依次按照“级别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清算。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对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进行撮合,以完成对相关外币支付业务的清算。
对于在清算窗口关闭时仍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予以退回,轧差净额业务除外。
第四十九条 在系统日终时,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对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至系统日终期间发生的外币支付业务的清算结果进行试算平衡,并将试算平衡后的清算结果提交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返回的记账处理结果后,分别与参与者、特许参与者和代理结算银行进行分币种账务核对。核对不符的,参与者、特许参与者和代理结算银行应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系统日终完成后将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归零。
第五十条 在系统年终时,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相关业务处理的流程和方法与系统日终处理相同。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一条 外币支付系统分币种实时计算各参与者的可用额度,以防范信用风险。
第五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依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在外币支付系统中对相关参与者的可用额度进行日初设置和日间申请调整。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统一更新相关参与者的可用额度。
第五十三条 参与者应在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保持充足的可用额度,以确保系统外币支付业务的及时清算。
第五十四条 特许参与者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返回的轧差净额业务已排队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并督促相关参与者筹措资金。
清算窗口关闭前,相关参与者无法筹措足够资金的,特许参与者应启动风险保证金、风险共担机制,确保系统外币支付业务的及时清算。
第五十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向参与者提供透支便利、质押融资等流动性支持,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五十六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加强对相关业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防范运行风险。
第五十七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业务数据在外币支付系统中至少保存30个工作日;对于脱机业务信息,应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保存要求进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