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按时序分为营业准备、日间运行、业务截止、清算窗口和日终处理五个阶段。
各运行阶段的起止时间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三十九条 在系统营业准备阶段,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可进行机构管理、币种管理等业务处理。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当日日初可用额度。
第四十条 在系统日间运行阶段,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可在各业务种类的业务截止时间前,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相关外币支付业务。
第四十一条 在系统日间运行阶段,参与者可对其发起和接收的外币支付业务进行查询,相关参与者应在收到查询申请当日至迟下1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复。
第四十二条 在系统日间运行阶段,参与者可申请退回其发起的已清算的外币支付业务,相关参与者应在收到退汇申请的当日至迟下1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相关款项尚未贷记收款人账户,且参与者同意退回的,应当另行发起外币支付指令。
第四十三条 对于支付金额不超过参与者可用额度的外币支付业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实时全额清算;对于支付金额超过可用额度的外币支付业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照下列排队释放优先级别(以下简称优先级别)进行排队:
(一)轧差净额业务;
(二)付款交割业务;
(三)紧急境内跨行贷记业务;
(四)非紧急境内跨行贷记业务。
第四十四条 在系统日间运行阶段,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对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按照优先级别顺次进行清算,对处于同一优先级别的外币支付业务按照“先进先出规则”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 参与者可对其发起的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在同一优先级别中调整排队顺序,但不能跨优先级别调整。特许参与者不得调整其处于排队状态的轧差净额业务的排队顺序。
参与者可撤销其发起的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
第四十六条 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对自系统日间运行开始至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期间发生的外币支付业务的清算结果进行试算平衡,并将试算平衡后的清算结果提交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当某参与者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其清算差额为净贷记且可用额度的锁定额大于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之和时,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需调增圈存资金的情况通知代理结算银行。
第四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后,应及时完成记账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返回记账处理结果。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需调增圈存资金的通知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的协议及时通知相关参与者,并根据相关参与者的指令及时调增其圈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