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或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查并予以书面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收到总行的书面批复后,应及时将书面批复转发相关申请机构。
第二十四条 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复后,应在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一)按照规定配置网络和其他硬件设施;
(二)完成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操作培训;
(三)拟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应根据外币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及相关业务系统改造,拟以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应根据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配置要求完成相关技术准备。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对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准备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在验收完毕后出具验收报告,并及时将验收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总行。
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在规定期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
第二十六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其作为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加入外币支付系统。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需变更其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要素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其变更信息的生效日期并通过外币支付系统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参与者需变更连接方式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完成相关技术准备。
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参与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对其连接方式进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参与者需变更其发起行或接收行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要素或撤销分支机构行号信息的,应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参与者的变更或撤销发起行或接收行行号信息后,确定其生效日期并通过外币支付系统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需退出外币支付系统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参与者应事先通过外币支付系统撤销其所有发起行或接收行行号信息。
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其退出外币支付系统的生效日期并通过外币支付系统予以公布。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之间应采用联机方式发送和接收业务;当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采用磁介质方式发送和接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