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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具有境内法人或管理行资格;
  (二)具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办理相关外汇业务资格;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满足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五)具有健全的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第十九条 以特许参与者身份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外币清算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理外币清算资格;
  (二)满足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
  (五)具有健全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并与所有成员签订风险共担的协议;
  (六)具有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第二十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需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需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外币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以下简称行号信息),并确保行号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银行分支机构以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以下简称发起行)或行内业务系统接收行(以下简称接收行)办理外币支付业务的,应由其法人或管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其编制行号信息。
  行号信息包括行号、机构名称、行别代码、金融机构代码、省属代码、地市代码、地址、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银行或外币清算机构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本机构的行号信息、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状况、相关业务系统状况、内部管理状况、拟采用的连接方式等内容;
  (二)银行法人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行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币清算机构应出示有关部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外币清算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四)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风险保证金制度和风险共担协议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符合加入条件的,应将初审意见(附申报材料复印件)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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