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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第六条 外币支付系统受理多个币种的外币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受理的币种。
  第七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
  第八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的外币支付业务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第九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使用规定的报文格式发起业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按规定对其发起的支付指令进行加密,支付指令一经发出即具有支付效力。
  第十条 外币支付系统对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全额结算,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指令一经结算即具有最终性。
  第十一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和代理结算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外币支付业务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第十二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确保支付指令的接收、清算、转发的准确无误,代理结算银行应确保可用额度日初设置、日间申请调整、日间定时调整以及清算结果记账的准确无误。
  本办法所称可用额度是指参与者在某一时点可清算贷记业务的额度。可用额度由参与者的圈存资金、授信额度以及已清算的外币支付业务的金额组成。
  本办法所称圈存资金是指代理结算银行根据参与者的指令,圈定其外币结算账户部分或全部金额用于外币支付系统结算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代理结算银行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授予参与者用于外币支付系统结算的资金额度。
  第十三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十四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为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供外币清算服务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代理结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外币结算服务可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十六条 外币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外币清算、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十八条 以参与者身份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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