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办函〔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配合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的活动目标,民政部制定了《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评估各地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时遵照执行。
附件:
1.《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2.《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街道、乡镇)》
3.《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社区、村委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类别
| 名称
| 评估目标
| 序号
| 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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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保障类
| 制度保障
| 主要考察基层低保各项制度建设情况,是否作到有章可循,内容是否具体,程序是否清楚
| 1
| 县(区、市)政府制定了实施低保制度的办法、细则或规程(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
2
| 低保资金管理办法(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
3
| 有家庭收入核查的具体办法或措施(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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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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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类施保方面的政策规定(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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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低保档案管理办法(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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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低保工作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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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低保工作方面的开拓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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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保障
| 主要考察基层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 9
| 有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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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专门的低保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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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每2000名城市低保对象或每5000名农村低保对象至少配备1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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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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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低保工作机构配备独立使用的计算机,并具备上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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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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