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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办函〔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配合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的活动目标,民政部制定了《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评估各地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时遵照执行。

  附件:

  1.《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2.《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街道、乡镇)》

  3.《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社区、村委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类别

名称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基础保障类

制度保障

主要考察基层低保各项制度建设情况,是否作到有章可循,内容是否具体,程序是否清楚

1

县(区、市)政府制定了实施低保制度的办法、细则或规程(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2

低保资金管理办法(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3

有家庭收入核查的具体办法或措施(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4

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5

分类施保方面的政策规定(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6

低保档案管理办法(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7

有低保工作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8

有低保工作方面的开拓创新举措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基层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9

有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

10

有专门的低保办公场所

11

每2000名城市低保对象或每5000名农村低保对象至少配备1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12

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20元

13

低保工作机构配备独立使用的计算机,并具备上网条件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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