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2.召开评估会议,企业主管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计划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人员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等。
3.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无/低费和已实施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问询,查看工艺流程、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等。
4.专家质询,针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5.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九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和内容: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3.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不存在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4.提交了完整、详实、质量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不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数据等方面的错误。
5.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6.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科学、合理、有效,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预期效果能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7.企业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九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1.不满足第九条要求中的任何一条。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3.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4.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填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验收。